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
(试行)
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5cm以上,合格。
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 kg=身高 cm-110)的 30%、不低于标准体
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颅骨缺损、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明显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五条存在功能障碍的骨、关节、软组织伤病和畸形,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六条恶性肿瘤、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第七条难以治愈且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皮肤病、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第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
疱疹,包括实验室检查发现阳性结果,不合格。
第九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十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