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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司法制度之法官职业道德--确保司法廉洁

华图教育 | 2020-05-22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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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为避免公众对法官的廉洁形象产生合理怀疑,《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法官应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1)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2)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3)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4)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5)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6)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7)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同时,法官不得提供法律服务。为免与职务相冲突,法官不得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从中收受财物或者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扰妨碍有关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正常监管和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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